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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复印病案需提供的证明材料

文字来源: 海口市妇儿童医院    时间:2008年3月26日8: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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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申请人为该病案患者本人者,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;
2、申请人非患者本人者,应提供该病案患者本人身份证明、申请人身份证明、患者本人签字并按有指印的委托书;
3、申请复印未成年人病案者需持该病案患者监护人身份证、患者户口本;
4、申请查询复印死亡患者病案者、应当提供该患者的死亡证明、亲属身份证、能证明与死者亲属关系的证明(介绍信、户口本等),如申请人为死者亲属代理人,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,死者亲属签字并按有指印的委托书;
5、申请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者,必须提供保险公司介绍信、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明、该病案患者或其代理人签字并按有患者指印的委托书;
6、司法部门需查询、复印病案者,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;
   以上均遵照卫生部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。
   可复印内容包括:门(急)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(即入院记录)、体温单、医嘱单、化验单(检验报告)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、特殊检查(治疗)同意书、手术同意书、手术及麻醉记录单、病理报告、护理记录、出院记录。
   未能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者,概不承办理查询、复印病案业务,如有歧义或不明细则,以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规定解释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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